4月18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案例解讀》第二、三章部分,《實施方案》要求“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新能源企業的不合理投資或成本”,即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外,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另行設立名目收取費用,也不得強制企業以捐贈等名義收取費用,這將推動開發建設環節的成本回歸理性。
但在新能源項目開發過程中,很多地方政府對新能源項目投資提出了各種各樣的附帶條件,包括拉動裝備制造業在當地建廠、投資修路、捐助幫扶、與地方企業合作等,嚴重推高了新能源項目開發的非技術成本。
具體政策以及案例詳見附件:《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案例解讀》第二、三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