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生態環境部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在幾次延期之后,終于啟動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CCER)市場重啟的進程。自2017年CCER簽發暫停之后,擁擠在閘門之外的眾多減排項目都期待著CCER的再次開閘。但試行稿中對CCER支持項目種類、已備案項目的解決辦法仍未明確,在中國碳市場建設體系滯后預期的大環境下,此次征求意見是對市場釋放的一劑安慰劑,我們仍需冷靜看待。
一、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7月7日,生態環境部官網提出:為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鼓勵更廣泛的行業、企業參與溫室氣體減排行動,進一步規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總結如下:
1.CCER項目的基本原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具備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項目產生的減排量應當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
2.支持領域。對于大家最關心的CCER支持領域,《管理辦法》并未明確回答,只是提出將通過發布的CCER方法學確定。而考慮到自愿減排項目種類繁多,新的減排技術不斷涌現,生態環境部將持續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方法學建議,并擇優發布減排效果明顯、社會期待高、技術爭議小、數據質量可靠、社會和生態效益兼具的行業和領域方法學,逐步擴大自愿減排市場支持領域。
3.關于CCER項目的時間要求。一是申請登記的CCER項目應于2012年6月13日之后開工建設,該日期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實施的時間,因為該日期標志著我國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建立,只有在該日期后開工建設的項目才具有CCER所必須的額外性。二是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在2020年9月22日(中國作出“碳達峰、碳中和”的宣示日)之后,并且在項目申請登記之日前5年以內。
4.關于CCER的使用。CCER可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地方試點碳市場的配額清繳抵銷、大型活動碳中和等。對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清繳抵銷部分的CCER,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抵銷政策另行規定。而根據2021年開始實施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5.關于已備案自愿減排項目的處理。《管理辦法》對于2017年3月14日前已經獲得備案的減排量,提出“由注冊登記機構在注冊登記系統中繼續予以登記,并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對于該類項目是否能作為簽發的CCER進行使用并不明確。
二、幾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此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是CCER市場重啟走出的必要一步。但關于CCER支持范圍、方法學、2017年之前備案項目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仍語焉不詳,涉及CCER市場實際運作的重大問題仍懸而未決。主要包括:
1.支持領域與項目類型存在爭議
CCER類似在環境領域對減排項目賦予的補貼,具有一定的經濟補償作用,同時對于減排項目綠色價值的官方確認,對于減排項目有政策導向背書作用,所以成為眾多減排項目爭搶的對象。但由于碳市場抵銷比例有限,自愿購買CCER作為減排方式的企業驅動力也不足,所以CCER市場容量有限。僧多粥少的局面帶來支持領域的較大爭議,此次《管理辦法》試行稿并沒有就該問題進行明確,而僅繼續強調了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的問題,對于各具特色的可再生能源替代、綜合節能、林業碳匯等項目來說,仍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2.方法學成CCER實質性重啟的最大瓶頸
CCER方法學是指導項目開發、實施、核算、核查的重要依據,《管理辦法》提出生態環境部將組織征集方法學并進行遴選評估,方法學需要滿足“減排效果明顯、社會期待高、技術爭議小、數據質量可靠、社會和生態效益兼具”。在發改委暫停CCER資產簽發之前,截至2017年,已形成各類方法學十二批202項,但顯然隨著減排技術的不斷發展,當前較為混雜的方法學已不滿足新的需求,需要從頭梳理、甄別并形成方法學體系,新的方法學體系形成仍需時日,這一點實際上成為主體申請CCER的最大瓶頸。
3.基于“政治宣言”時間節點要求的合理性
新申請登記的CCER項目開工建設要求為《暫行辦法》發布日(2012年6月13日)之后,而減排量的產生時間需要在中國提出“雙碳”目標之后,中間時間跨度長達8年。同時減排量需要在項目申請登記之日前5年以內,基于此當前能申請CCER的僅為產生于2020年9月22日以來的減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