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同時規范了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的文本格式。這一舉措在業內引發熱議,有人贊不絕口,也有人提出現實難題。為此,本報特刊發“聚焦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專題,為廣大從業者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政采意向公開應當“承前啟后”
——對政府采購需求公示的認識及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的建議
■ 汪濤
近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以下簡稱《通知》),作為落實政府采購深化改革以及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就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的步驟、主體、渠道、依據、時間等作出了具體部署,為下一步開展試點工作指明了方向。
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的必要性
我們知道,信息披露是否及時充分是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在資源配置過程中,信息不對稱會影響交易的效率,導致資源配置的扭曲,甚至產生嚴重的腐敗問題。在具體實踐中,信息不對稱是客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在經濟學中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往往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則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對稱往往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完全消除信息不對稱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過一些機制,減輕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就較好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影響問題,讓廣大潛在供應商更早知道采購信息,提前與采購人聯系溝通,更早地介入到采購活動中,補齊了供應商發現信息能力上的不均衡短板,更好地避免了在決策行為上面臨的不確定性,使采購人和供應商均能設置更好的策略,降低交易成本,對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保障潛在供應商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提升采購績效,抑制腐敗具有重要意義。
政府采購意向公開與政府采購需求公示的聯系與區別
《通知》一經發布,就引發了相關從業者的大討論,大家的第一感受就是,政府采購意向公開與我們所看到的招標之前的政府采購需求公示、政府采購需求征求意見公告等是不是一回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在實際操作中,多地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以及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不斷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力度以及需求管理。江蘇、安徽、廣東等地均對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進行了規范,山東、黑龍江、貴州等地對政府采購需求編制與公示作出相關要求,并強化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就是預算單位將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項目的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內容在采購活動開始之前至少30日在政府采購網站等約定渠道公開。
政府采購需求公示,作為需求管理內容的一項,就是對于符合財政部門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預算單位在其政府采購需求方案確定后,在指定媒體上公示,征求相關參與方意見。對于有些關于采購文件的征求意見公示或者通知,筆者認為,也應劃入政府采購需求公示概念之列。
兩者的共同點包括:提高政府采購的透明度,方便供應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購信息,保障各類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提升采購績效。
都對預算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了公示。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概況、預算金額等等。
兩者的不同點有: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更多是為了提前告知供應商采購信息,做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歡迎潛在供應商上門聯系溝通;政府采購需求公示是對采購標的物各方面要求征求意見,目的是完善政府采購需求,作為編制采購文件、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基礎和依據,簡單說,政府采購需求公示的內容就應該是最后政府采購文件的需求內容。
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對于是否論證沒有約定;政府采購需求公示之前,一般要求對需求內容邀請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目前政府采購需求公示主要起到了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的作用
政府采購需求公示的目的是為了讓潛在供應商及時了解政府采購需求的完整內容,對于政府采購需求中涉及的傾向性、限制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條款以及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反饋給預算單位及代理機構,及時進行修正,避免文件發出后,因質疑、投訴導致項目停頓情況的發生,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但就目前了解到的情況來看,供應商對于政府采購需求公示的關注也僅僅是為了了解項目的大體概況,對于方案的真正細致關注還是在招標文件發出之后,如對項目進行質疑、投訴也多是發生在政府采購文件發出以后的階段。從供應商的角度來講,招標文件更全面細致,且前期未提異議并不影響在采購文件發出后繼續對相關內容提出質疑;多數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需求公示的內容更多的是對采購項目的概況描述,詳細程度遠低于招標文件實際采購方案,因此,目前大多數的政府采購需求公示起到的恰恰是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的作用。
政府采購意向公開試點工作的建議
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正式納入采購流程之后,對于采購人,某些需要公示以及提前征求意見的項目來說,相當于增加了一道流程;對于供應商來說,文件發出之前需要關注多組信息,信息源以及信息量擴大了,掌握信息更全面了,但也無形中增加了時間成本。為此,是否可以考慮將政府采購意向公開與政府采購需求公示合二為一,發揮二者的各自優勢,并將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納入需求管理。
政府采購意向公開不僅僅服務于供應商,同時也應該服務于預算單位,隨著采購人主體地位的不斷強化,“缺位”不免責,責任不再“潛水”,但目前采購人的實際操作能力與責任不對等,采購人無法承擔責任,政府采購意向公開也應作為采購人向潛在供應商征求合理方案的重要渠道,建立反饋機制。一方面通過社會力量協助,解決采購人信息量、知識面以及專業化不足的問題,不斷提高采購人的政府采購需求編制水平,另一方面,將對政府采購需求的質疑、投訴前置,提高政府采購執行過程的順暢程度,提高政府采購績效。
集采機構應強化咨詢服務功能
《通知》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意向由預算單位負責公開。那么,集采機構作為委托代理機構,作為提供場地、咨詢和交易服務的機構,在政府采購意向公開中應該完成哪些工作呢?
充分調研,為相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參考。充分發揮集采機構一頭連接政府,一頭連接市場的作用,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意見和建議,供相關部門制定切合當地實際的試點政策提供參考。
為采購人提供專業化服務。針對采購人政府采購需求制定過程中的困難,結合采購人實際要求,提供專業化指導和服務。
靠前一步服務,接到委托以及交易項目后,或者預算信息到達后,及時與采購人確定采購活動開始時間,便于采購人在規定時間內及時進行政府采購意向公開。
與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發布媒體做好對接,拓寬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意向公開范圍,為供應商獲取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做好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歸檔工作,完善采購項目檔案管理,為相關部門檢查及督促做好準備工作。
(作者單位:山東省政府采購中心)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949期第4版